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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服务年”,发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3-07-06 05:30:39 来源:北青网

原标题:“执行服务年”,发力优化营商环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执行人员赴某公司查询涉案执行财产。于海生 摄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2023年为“执行服务年”,要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切实解决困扰执行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推动执行工作向高效率高水平迈进。

善意执行纾困解难促发展

昌吉中院制定出台《“执行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推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0项措施,将护航企业发展放在执行工作首位,要求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尽可能助力企业走出生产经营困境。

“你们精心办案,照顾双方利益,既维护了企业发展,又帮我们把案款执行到位,解决了双方困难。”申请执行人巩杰等人,对法院护企惠民表示感谢。

巩杰等人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仲裁裁决生效后,巩杰等人向昌吉中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因正在启动新项目,资金短缺,承诺待新项目启动后立即付款,希望给企业一个缓和的机会。

申请执行的是农民工工资,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而被执行人是处在暂时困难的企业,强制执行势必影响企业继续发展。

面临两难选择,承办法官赵明捷向执行局领导汇报了案件的具体情况。昌吉中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吴冰与执行一庭庭长王鑫以及赵明捷一起,实地走访了解被执行公司经营状况,向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催促履行付款义务。按照“执行服务年”护航企业发展的要求,几经协商,执行法官拟订出了平衡双方利益的执行方案,一方面暂不强制执行涉案公司,敦促被执行公司尽快落实启动新项目,维持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做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同时想方设法争取到了解决农民工困难的暂垫资金。

吴冰带领执行人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终于促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公司延期支付案款。一个月后,被执行公司新项目开工,主动支付了全部案款。赵明捷第一时间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领款手续。

“得益于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我们才渡过难关,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护企的温暖。”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某为善意文明执行点赞。

昌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杨睿介绍说,今年以来,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两级法院敦促失信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加紧信用修复,发布涉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67件,限制高消费2679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删除或屏蔽失信记录1983人。通过“反向惩戒+正向激励+专项修复”举措,激发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动力。

“要通过善意文明执行为企业纾困解难,彰显能动司法正能量。同时还要在执行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起讲信用守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昌吉中院党组书记郝桂花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深刻的理解。

府院联动凌厉执行不降温

今年4月27日,昌吉州、市两级法院依靠府院联动机制,历时4天,成功将一起成品油加油站搬迁案执结。

1996年,杨某在承租的土地上建加油站,承租到期后,杨某一直占有使用。2022年,因某学院校区重新规划,向杨某送达限期搬迁通知书,杨某未自动搬离。经法院一审、二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鉴于该案涉案主体为加油站,若强制搬迁,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法官要求加油站所有人员自行搬离,但杨某始终未离开。

执行干警在调查走访中了解到,涉案加油站地下有5个存储油罐,各种管线星罗棋布,拆除工作风险大,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安全事故。为确保顺利执行,两级法院联合公安、消防、安监、医疗等部门,多次进行实地勘察,评估风险隐患,联手制定出详细的执行方案,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拆除作业,公证部门全程见证。

搬迁开始后,在公安、消防等众多部门配合下,封锁现场,排除隐患,调集挖掘机、消防车、120急救车,经过4天的紧张作业,最终将加油站设施全部安全拆除搬迁。

昌吉市人大代表黄联明称赞,两级法院“充分运用府院联动,短时间内就执结了这起执行难案,彰显了凌厉执行的司法威力”。

启用案款公证提存新模式

“执行案款对应不明、汇款信息不详、案款超期滞留等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瘴痼疾,不仅需要花费人力管理,还会衍生风险,制约着执行工作效率。”昌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彭国梅说。

在“执行服务年”活动中,昌吉中院加强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创新案款公证提存新模式,与昌吉市公证处、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共同签署《执行案款提存(保管)业务合作协议》,以“司法+公证+金融”融合方式,解决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和案款管理存在风险问题。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开展畅通联络的执行案款监督管理,开辟执行案款公证提存“绿色通道”,通过公证提存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不畅问题,确保执行案款的安全保管与高效运作。

执行法官陈实介绍,满足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未确定监护人的;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以及其他不能发放情形的。对这些无法发放的执行案款,一并移交公证部门予以公证提存。

按照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新模式,对于穷尽执行方法仍未能退付的,只要符合提存条件,法院与公证部门、银行联手归集管理,形成封闭式监管,确保案款安全。待申领权利人出现提出申请,根据公证部门出具的提存公证文书,即可快速办理案款兑付。

“执行案款公证提存,即可对执行案件进行结案处理,力避因案款不能及时发放导致案件无法结案而形成积案。”吴冰表示。(□ 王书林 本报通讯员 王少辉 张 婷)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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